行驶证丢了不可以异地补办,需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实。车辆治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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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4月1日起,驾驶证可以在异地补办了。根据2016年4月1日公安部颁布的139号令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承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行驶证不可以异地补办。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承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来源:985作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