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治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治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治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治理相关制度、规范和详细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治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治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治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央”,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治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质量治理机构或者质量治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治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实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治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治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治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来源:985作文网